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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渗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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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纯水设备发布天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7/15 10:04:50

南京纯水设备行业新闻】2019年7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89-2019自7月10日起实施。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规范实施之日起执行;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且依照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染物排放规范》GB18918-2002一级A排放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规范实施之日起执行;其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无锡纯水设备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类共7项指标。

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89-2019一方面严控排入功能水体的水质,另一方面放宽排入其他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要求,同时鼓励生态处置和尾水利用。

该规范实施后,可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和运营管理,实现让污水处置设施运行起来的目的满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求,并将进一步推动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

北极星水处置网注意到此次发布的落地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表1规范有所放宽。详情点击:赶超北京,天津拟执行全国最严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规范!全文如下:

前 言

本规范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流域水环境质量,维护人体健康,常州纯水设备加强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规范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环保产业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邓小文、孙猛、魏代艳、赵吉睿、刘佳泓、张骥、刘京伟、曹殿显、陈小明、魏恩棋、陈魁、王浩、崔家旭、荚秀艳。

本规范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批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规范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规范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海水水质规范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规范

GB11607渔业水质规范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染物排放规范

GB/T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8921乡村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规范

HJ/T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 rural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exist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指本规范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3.4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new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指本规范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4技术要求

4.1规范分级

4.1.1出水直接排入 GB3838地表水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地维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功能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相应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规范限值;出水直接排入 GB3097海水二类、三类、四类功能海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 GB3838地表水Ⅴ类水环境质量规范限值。

4.1.2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后,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 GB5084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 GB11607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 GB/T18921规定;南通纯水设备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规范。

4.1.3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置的执行 GB/T31962

4.1.4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执行表 1规定。其中,规模 500m3/d不含)-50m3/d含)处置设施执行一级规范;规模小于 50m3/d不含)处置设施执行二级规范。

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4.2.2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且依照出水水质满足 GB18918-2002一级 A排放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表 1规定。

4.2.3其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于 2020年 1月 1日起执行本标准。

4.3其他规定

农家乐餐饮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GB/T31962纳管规定和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且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可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置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5.3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的责任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管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5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2执行,本规范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规范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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